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4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二章 衛生 › 第四節 採光及照明 第314條 雇主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七、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