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二章 衛生 › 第一節 有害作業環境 第301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單位為赫、HZ)之加速度(單位為每平方秒公尺、M/S2),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二、水平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之加速度,不得超過表二規定之容許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