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5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 第二節 局限空間 第29-5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