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 第一節 工作場所 第29條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四、應有適當之扶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