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
- 第21-1條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 第21-2條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
- 第21-3條雇主使勞工於工作場所從事下列作業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實施風險評估及採取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 第22條雇主應使勞工於機械、器具或設備之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器具或設備之原料或產品等…
- 第23條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保持安全穩固,以防止崩塌等危害。
- 第24條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之基礎及地面,應有足夠之強度,使用時不得超過其設計之荷重,以防止崩塌。
- 第25條雇主對於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但建築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26條(刪除)
- 第26-1條雇主使勞工於獅、虎、豹、熊及其他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之動物飼養區從事餵食、誘捕、驅趕、外放,或獸舍打掃維修等作業時,應有適…
- 第28條(刪除)
- 第29條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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