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4條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
- 第265條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
- 第266條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
- 第268條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
- 第269條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
- 第270條前兩條表中所指之「工作環境」,其類型及意義如下:一、工作環境甲:水平工作空間一邊有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無露出帶電部分或亦…
- 第271條雇主對於配電盤後面如裝設有高壓器具或電線時,應設適當之通路。
- 第272條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
- 第273條雇主對於開關操作棒,須保持清潔、乾燥及符合國家標準CNS6654同等以上規定之高度絕緣。
- 第274條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應責成其工作遵守下列事項:一、隨時檢修電氣設…
- 第275條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
- 第276條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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