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2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 第一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第242條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