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5條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四節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第195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四節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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