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3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二節 熔融高熱物等設備 第183條 雇主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熔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為防止該高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灼傷或其他危害,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並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