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3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77-3條 雇主對於具防爆性能構造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應於每次使用前檢查外部結構狀況、連接之移動電線情況及防爆結構與移動電線連接狀態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