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2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77-2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