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71條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