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0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車輛機械 › 第三節 車輛系營建機械 第120條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