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8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車輛機械 › 第二節 道路 第118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五、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六、道路之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足以防止車輛機械翻落之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