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7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所使用之吊掛構件,應使其具足夠強度,使用之吊鉤或鉤環及附屬零件,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
- 第98條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一、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二、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
- 第99條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二、直徑減少達…
- 第100條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鉤環、鏈環,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 第101條雇主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一、已斷一股子索者。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 第102條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或編結環首、壓縮環首者,不能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