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 第一節 起重升降機具 第101條 雇主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一、已斷一股子索者。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