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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 第34條(刪除)
- 第35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性質,建立包括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
- 第36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前告知,事業單位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於交付承攬時,提供書面或電子文件。二、召開協商會議,…
- 第36-1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工作場所或設備,指建築物、屋頂、機械、器具、車輛或其他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定之設備。本法第二十六條…
- 第38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就下列事項進行協議:一、安…
- 第39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一…
- 第40條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
- 第41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機械、設備或器具…
- 第42條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
- 第43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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