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2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第八條驗證機構管理、第九條抽驗與市場查驗、第十二條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之管理、查核與監測結果之通報、第十三條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與報告之審查、第十四條管制性化學品之許可與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資料之備查、第二十條認可之醫療機構管理及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訪查與績效認可、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訓練單位之管理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疑似職業病調查等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