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 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其罰則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