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