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5條 法規: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5條 鍋爐或壓力容器裝設於航空器、船舶、鐵公路交通工具者,應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其相關規定管理。使用於核能設施之核子反應器壓力槽、壓水式反應槽之蒸汽發生器及調壓器者,由中央核能主管機關管理。國防軍事用途之鍋爐或壓力容器,由國防主管機關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