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於採光不良之場所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裝設作業安全所必需之照明設備。
- 第71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
- 第72條雇主對於供作擋土支撐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
- 第73條雇主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擋土支撐構築處所之地質鑽探資料,研判土壤性質、地下水位、埋設物及地面荷載…
- 第74條雇主對於擋土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擋土支撐)作業,應指派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
- 第75條雇主於擋土支撐設置後開挖進行中,除指定專人確認地層之變化外,並於每週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或因大雨等致使地層有急劇變化之虞…
- 第77條雇主對於露天開挖場所有地面崩塌或土石飛落之虞時,應依地質及環境狀況,設置適當擋土支撐或邊坡保護等防護設施。
- 第78條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 第79條雇主對於傾斜地面上之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地點從事作業。但已採取保護低位置工作勞工之…
- 第79-1條雇主使勞工於非露天開挖場所從事開挖作業,準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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