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1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露天開挖 第71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