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3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物料之儲存 第33條 雇主對於砂、石等之堆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妨礙勞工出入,並避免於電線下方或接近電線之處。二、堆積場於勞工進退路處,不得有任何懸垂物。三、砂、石清倉時,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四、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蓋,以避免塵土飛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