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3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七章 沉箱、沉筒、井筒、圍偃及壓氣施工 第103條 雇主對於沉箱、沉筒、井筒等內部從事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其急速沈陷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下沉關係圖,決定開挖方法及載重量。二、刃口至頂版或梁底之淨距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三、刃口下端不得下挖五十公分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