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71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四節 附屬品 第71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裝設能表示其內部流體溫度之溫度計。但使用時,其材料溫度無超過該材料可允許溫度範圍之虞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