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63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三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第63條 適用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就其全長實施滲透探傷試驗,且該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三項規定。滲透探傷試驗,應依國家標準CNS一二六六一「滲透探傷試驗法及瑕疵顯現條紋之等級分類」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實施。滲透探傷試驗之合格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