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6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三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第56條 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認定機械試驗不合格者,或依前條認定衝擊試驗不合格,其再試驗時,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