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但不包括小型壓力容器。二、第二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三、MPa:壓力單位,百萬帕斯卡。四、最小厚度:指依本標準規定算得之安全強度所必要之材料厚度。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最小厚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