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但不包括小型壓力容器。二、第二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三、MPa:壓力單位,百萬帕斯卡。四、最小厚度:指依本標準規定算得之安全強度所必要之材料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