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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
但不包括小型壓力容器。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
三、MPa:壓力單位,百萬帕斯卡。
四、最小厚度:指依本標準規定算得之安全強度所必要之材料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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