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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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