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監督及管理 第44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一、自行申請註銷。二、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三、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