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一、自行申請註銷。二、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三、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