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型式驗證工作。前項情形驗證機構…
- 第37條驗證機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認可期限者,於原認可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
- 第3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對驗證機構每年辦理業務定期查核及不定期督導;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39條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停辦理型式驗證,並限期改善:一、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二、驗證機構…
- 第40條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一、主動申請終止認可。二、經國內認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
- 第41條有第三十七條及前條情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驗證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構之認可經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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