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退運及銷燬 第27條 監燬人員應於銷燬完成時,確認銷燬產品已不堪使用,並於銷燬紀錄簽註查核情形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銷案,並將相關文件影本留存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