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1條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
- 第72條側舉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 第73條伸縮型堆高機及跨提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一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 第74條窄道式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二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 第75條堆高機應具有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之制動裝置。前項制止運行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及制動初速度,具有在附表十三規定之停…
- 第76條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
- 第78條堆高機應設置前照燈及後照燈。但堆高機已註明限照度良好場所使用者,不在此限。
- 第79條堆高機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頂蓬。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裝載貨物掉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者,不在此限:一、頂蓬強度足以承受堆…
- 第80條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 第81條堆高機之液壓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超壓之安全閥。
- 第82條堆高機之貨叉、柱棒等裝載貨物之裝置(以下簡稱貨叉等),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材料為鋼材,且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者。二、在…
- 第83條堆高機裝卸裝置使用之鏈條,其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前項安全係數為鏈條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加諸於鏈條荷重之最大值所得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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