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120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九章 附則 第120條 特殊構造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適用本標準規定有困難時,製造者或進口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構造圖說等相關技術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能者,得不適用本標準之部分規定;其安全性能,應依風險控制及安全設計學理,具有符合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範等之同等以上安全性能。前項認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