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118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八章 標示 第118條 研磨機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額定電壓。四、無負荷回轉速率。五、適用之研磨輪之直徑、厚度及孔徑。六、研磨輪之回轉方向。七、護罩標示適用之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厚度、直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