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71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動力堆高機 第71條 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但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