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條 法規: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雇主對於進入港區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備檢查合格證明供港口管理機關(構)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