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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目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5條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5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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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規費,除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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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文件審查及證書核發,應收取規費。
第3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
第4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規費,除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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