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許可結果通知運作者,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