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許可期間及查核管理 第18條 運作者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