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1條 法規:鉛中毒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