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新化學物質依其用途,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有許可及管制規定者,不適用本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