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28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新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列入公告清單:一、標準登記滿五年者。二、少量登記滿五年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者。三、依附表一標準登記資訊要求,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四、少量登記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