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檢送之評估報告後,得公開化學物質之下列資訊:一、新化學物質編碼。二、危害分類及標示。三、物理及化學特性資訊。四、毒理資訊。五、安全使用資訊。六、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訊。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一、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三、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組成。四、新化學物質之製造、用途及暴露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