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8條 法規: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安全設施 › 第一節 油輪清艙 第8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之通道、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