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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雇主對油氣清除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油輪清洗後,以鼓風機自油艙之一端注入新鮮空氣,由另一端排出。
必要時得在排出端加裝抽氣機排出。
二、油氣清除後,應檢查艙內氧氣及可燃性氣體,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且可燃性氣體之測試結果,其測定器指針讀數在零之位置而不移動之程度。
前項第二款之測點應於艙內垂直深度取三點以上,其最低測點應接近於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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