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2條 法規: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加工 第42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電弧焊接。二、使用符合CNS13719、或具有同等級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限。四、有焊接與鉚釘之部分,應先施以焊接後再鉚接。鉚釘部分不得實施焊接。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之缺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